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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律师给“校车立法”提建议 全省律师积极响应
来源:新安晚报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5日作者: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全文公布并征集修改意见,公众有意见可在明年1月11日前进行反馈。记者了解到,今天下午,我省一些律师将召开座谈会,对《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姚炜耀律师和安徽知名律师孔维钊。姚炜耀律师告诉记者,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发出在12月14日下午召开《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安徽律师座谈会的通知后,得到全省律师的积极响应,目前已经有十几位律师和部分市民代表报了名。

  “我注意到《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里面提到,涉及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均衡发展、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等诸多因素,条例给出了一定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律师孔维钊认为,设置这个“三年过渡期”完全没有必要,他肯定会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明天下午,我们安徽律师提出的意见最终经过整合并形成文字材料后,会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途径进行上传,希望这个法规的最终完善有我们安徽律师的一份成果”,孔维钊和姚炜耀说。